【本報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西灣河街頭被斬傷案,涉案兩名男被告早前在高院被裁定蓄意傷人及盜竊電單車及車牌等共三罪成立。法官杜麗冰昨判刑時,嚴斥兩名被告沒有悔意,收取報酬在光天化日下犯案,行兇後仍臉帶笑容往商場買鞋,行為殘酷、冷血及邪惡。杜官指案件具精密部署,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挑戰,法庭必需判以阻嚇刑罰,遂重判二人各囚十九年。

官:應與傳媒工作無關

首被告葉劍華及次被告黃志華(均三十九歲),分別是負責接載的電單車司機及刀手。辯方昨向法庭呈上由葉的胞姊、黃的胞妹及荔枝角收押所一名牧師等所撰求情信;辯方又指兩被告過往的案底輕微,今次是為錢而犯案。

法官判刑指,身為新聞工作者的事主劉進圖(五十歲),他的身心將背負永久傷痕,現能逐漸康復;法官又指慶幸香港有新聞自由,雖然無證據顯示本案跟事主的傳媒工作有關,但記者跟普羅市民一樣應受法律保障。法官又特別表揚警方的專業及有效率,因兩被告案發時戴上頭盔遮掩面貌,調查工作本已相當困難,但警方仍能在事後迅速找到涉案電單車,並透過內地公安拘捕兩被告。

案件編號:HCCC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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