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提出以雙首長制,探討政改在「八三一框架」下的出路。這個以往曾提起的架構是否可行,還看中央接受與否,中央接受的關鍵是雙首長制的設計,分權模式體現的是架空還是凌駕的關係。如果雙首長制要求特區首長下放行政權力,成為「名義首長」,中央那裏肯定過不了關。

實際上,內地現行的地方政體就是雙首長制,各省、市或下級政府,在行政首長外,都有黨委書記。以黨指揮槍、黨管政的原則,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誰管誰,誰權力更大,自不待言。香港倡導的雙首長制,若與此相仿,無疑有討論空間,甚至不難被接納,但香港倡導者想要的恰恰不是這個模式。

香港倡導的雙首長制,就是政務司司長像內閣總理般,全權掌握從特首那裏剝離的行政權力,特首成為代理「一國兩制」的調停人,這樣的安排容易被中央視為形同對管治權的閹割。政務司司長得到立法會支持(認可?),又有向立法會負責的意味,恐被視為對行政主導規定的偷換。

若顧及《基本法》既定原則,管治架構像上市公司,董事會不直接管理經營,但有凌駕的控制權力,特首猶如統率行政會議特區權力機構的董事長,或接近中央可接受的模式。如特區要行雙首長制,從三權分立的國家政體模式借橋改換,變成由直選的立法會主導的行政體制,此路必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