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家暴受害者往往因失去經濟支柱和居所而徬徨無助,十多名遭家暴的婦女昨帶同子女昨到立法會申訴部申訴,不滿社會福利署的「有條件租約計劃」,申請人須先符合「體恤安置」基本要求,以致家暴受害者或因居港不足七年或沒有醫生證明,而無法透過計劃上樓,促社署剔除相關體恤安置要求的條文。

十多名家暴受害者昨到立法會申訴部申訴,促社署剔除有條件租約計劃內,有關的體恤安置要求的條文。

居港不足七年未符資格

申訴人之一的小花(化名)長年遭酗酒丈夫虐打和強暴,又拿她的錢去買酒,「如果我唔肯,就打爛屋企啲嘢,夾硬強暴我……根本唔當我係人。」小花去年終入住庇護宿舍,期間兩度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留院期間曾向社工提出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但卻被告知她「咁後生,又未住滿七年」,不符合申請資格,由於庇護宿舍僅屬短期住所,令她對未來住屋問題感徬徨。

協助家暴受害人的正言匯社指,「有條件租約計劃」本應是協助正辦理離婚手續、有急切住屋需要的家暴受害人租住公屋,把受虐婦女和施暴者分開。但二○一一年起「有條件租約計劃」加入「必須符合申請體恤安置的基本條件」要求,包括有身體或健康問題、配屋時最少要有一半家庭成員居滿七年。團體批評措施令新來港、或沒有醫生證明的家暴受害者得不到適切援助,令她們陷入更困難和危險處境:「知佢無地方住,下次打多鑊勁嘅。」促社署剔除體恤安置條文,切實解決家暴受害者的住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