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繼消防員及救護員後,再有紀律部隊退休員工集體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退休公務員的居所編配政策。五名退休的懲教助理昨入稟高院,要求推翻懲教署和房屋委員會,取消他們的編配公屋申請,以及要五人遷出現時居住的紀律部隊宿舍及繳交巿值租金的決定。五人指該兩部門的有關決定是違反他們的合理期望和《基本法》中公務員福利不變的規定。

宿舍被追市值租金

五名申請人分別是查沛勳(譯音,下同)、周俊坤、文勵波、莫錦培及陳勵強,均是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受僱於懲教署二十八至三十三年不等,並先後於二○一一至一二年期間退休。眾人現時與家人分別住在牛池灣、荔枝角、鴨脷洲及屯門的宿舍。

各人在退休前,已連續多年向房委會申請編配公屋,最終到一三至一四年間才獲通知因公務員編配公屋的名額已滿,他們的申請都被取消。由於他們均已退休,故同一時間他們又接到懲教署通知,要他們遷離現居的宿舍,否則兩個月後開始便要支付巿值租金,而其中一人更被追討三個月的巿值租金共二萬五千八百多元。

眾申請人在入稟狀中又分別指,任職懲教助理時薪金相對微薄,在職期間根本無經濟能力自置居所,到退休後只靠每月九千至一萬三千元的長俸支持家計,更沒可能租住跟現居宿舍相若的單位。

各申請人現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取消他們公屋申請的決定、撤銷懲教署要他們遷出及支付市值租金的決定。他們均表示,退休公務員應獲優先編配公屋,而一貫政策是在他們獲配公屋前仍可居於宿舍,目的是為免令他們無家可歸。但當局沒跟從相關政策,亦沒有向他們作出任何告示,更沒有就申請人情況作出適當的酌情考慮,因此認為兩部門的做法違反了申請人的合理期望及《基本法》。案件編號:HCAL 146-1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