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行動期間,前警司朱經緯於佔旺區涉嫌以警棍打中途人頸部,投訴人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投訴警察課只認同毆打「未能完全證實」、濫用職權「未經舉報證明屬實」,但監察警方投訴個案的監警會兩度開會均認為是毆打證明屬實。兩者罕有對案件有如此大分歧,若政府不考慮改變現時監察警方機制,兩者分歧只會不斷出現,損耗警方公信力。

現時投訴警察制度,是先由警方屬下的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便會將個案轉交法定機構監警會審核,如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結論,可以將個案交還投訴警察課,若仍未能處理分歧,監警會便會將之交予特首決定。在此制度下,投訴警察課已有先天缺陷,不少投訴者均質疑警方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寧願不予投訴。身為制衡的監警會,亦只能被動審核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個案,難以主動作出調查,同樣是有先天缺陷。

本案涉及佔領行動,「黃絲」與「藍絲」政治立場涇渭分明,監警會可謂如履薄冰,如何作出決定都會被另一方質疑。際此政府與市民分歧轉趨激化之時,更多朱經緯案一類因政治而衍生的投訴只會愈來愈多,難道每一宗案件都要提升至特首層次?這只會令特首為難,損耗警方、監警會以至特首的公信力,政府或需考慮成立獨立法定機構,專門處理警方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