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元朗的道教團體金蘭觀,聲稱於○四年獲金蘭觀「壇主」的「扶乩」指示,委託中華廠商會常務會董兼該觀時任副主席劉文煒,為該觀施贈的「和胃茶」註冊做中成藥,但劉被指未能完成使命,金蘭觀遂就事件入稟區院向劉及劉名下公司香港第一藥業索償。法官昨頒下判詞,對「扶乩」之說表示懷疑,並裁定金蘭觀敗訴並需支付約一百五十四萬元訟費給劉。

位於元朗的金蘭觀。(資料圖片)

原告金蘭觀,兩名被告分別是劉文煒及香港第一藥業有限公司。劉文煒昨指,金蘭觀的指控根本不成立,他曾與對方商討和解但不成功。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過往一直有向善信贈醫施藥,當中以「和胃茶」最受歡迎。劉於○一年取得該藥方後在內地生產,原告則向劉訂貨,劉供應「和胃茶」予原告從中賺取薄利。原告於○三年得悉香港引入《中醫藥條例》後,「和胃茶」需要註冊。

劉於○四年以香港第一藥業名義替「和胃茶」做臨時註冊,但金蘭觀其後分成兩個陣營,劉於一○年後沒有再獲選為副主席,原告亦停止向劉訂貨。衞生署最終因未收到第一藥業的回覆,於一三年拒絕為「和胃茶」正式註冊。

官對「扶乩」表懷疑

而原告提出的證供指,該觀「壇主」於○四年曾「扶乩」,乩文指:「司玉所求,本觀中成藥應否註冊一事,官字兩個口,口講無憑,立字為據。時遷法亦遷,與時俱進,洞悉先機,依今之情,可先註冊和胃茶,以作將來之須。註一豁十,別有玄機,此事可交由劉文煒副主席主之。」原告認為劉在事件中失職故興訟。

法官昨裁決指,原告當年委託劉做的,只是令該觀可繼續提供該款「和胃茶」,但無指明要劉替「和胃茶」註冊,故劉沒有失職。法官承認對「扶乩」一無所知,但若那次「扶乩」是實情的話,現看來是不靈驗。乩文提到「註一豁十」(註冊一款中成藥,另外十款獲得豁免),只是一種臨時策略,該觀既無註冊其他的中成藥,也再無向「壇主」尋求進一步指示。法官故對「扶乩」之說有所懷疑。

法官續指,中成藥註冊期限於上月底屆滿,據報獲正式註冊的中成藥比率少於百分之五,顯示註冊的困難;而原告事後動用龐大資源為註冊失敗一事打官司,摧毀了一些比這件事更有價值的東西,即該觀與其善信的關係。

案件編號:DCCJ 14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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