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向業主發出強制驗窗計劃的預先知會函件,是否具有法定效力?律師黃國桐認為,預先知會函件屬「溫馨提示」,雖然沒有法定效力,但業主收到後,沒有做好窗戶保養,一旦發生墮窗意外,所受的刑責較沒有收到預先知會函件的業主,嚴重得多。

不能以「疏忽」抗辯

黃解釋,若墮窗傷人,沒收到函件的業主,可以用疏忽作為抗辯理由,向法庭解釋墮窗只是一宗意外。

惟業主收到函件後,發生墮窗意外,則不可用疏忽作為抗辯理由,「業主收到信,代表預計到窗戶安全可能會有問題,但業主仍置之不理嘅話,發生意外時,就唔可以話自己疏忽。」他指墮窗傷人需負刑責,最高刑罰是判監七年。

他又補充,由於函件沒有確實指明驗窗日期,僅指樓宇將要執行強制驗樓計劃,知會樓宇業主做好準備,故即使業主收到預先知會函件後,沒有為窗戶做檢查,也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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