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二歲中一男生易康桂於○七年九月十八日在馬頭圍道過馬路時「衝紅燈」,被一輛保母車撞死,其母李華雖未有目擊該宗車禍,但仍因車禍喪子而精神受創。李代表自己和兒子的遺產(原告)作民事興訟,向肇事司機駱偉華(被告)索償三百萬元。

原告和被告在案件開審前,已同意李的兒子要為意外承擔百分之二十九的責任,但被告否認要為李的精神創傷負責。

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裁定被告要為李的精神創傷負責,判李及其子的遺產分別可得一百六十二萬元及七十三萬元賠償,合共二百三十五萬元。

案件編號:HCPI 4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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