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設語言中心,惟他明知中心或會因欠租逾百萬元而需結業,仍收取兩名家長共八千九百元學費,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控兩項「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罪名,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兩罪俱成,是本控罪首宗遭定罪案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十六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下令被告賠償兩名家長共六千七百多元。根據法例,有關控罪最高罰則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

被裁定罪名成立後,周東山仍然微笑以對,聲稱公道自在人心。

被告周東山,七十歲,昨聞判後面露微笑,並於庭外稱尊重法庭判決,但又指:「公道自在人心。」他向兩名家長致歉,強調自己「十年研究(語言教育)唔係為咗呃人。」

李卓人撰求情信被質疑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九○年任勞工處助理處長,○四年退休後,花一億元研究語言學習及成立語言中心,但連年虧蝕,他一心以為控方證人邵守忠會投資,可繼續營運。辯方指被告或因本案失去每月五萬四千元長俸,並呈上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前廣播處長朱培慶和前屋宇署署長蔡宇略的求情信。不過,裁判官質疑李卓人撰寫的並非求情信,因李在信中聲稱不信被告知法犯法,認為當中有誤會。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十二月至去年二月期間,縱容尖沙咀和銅鑼灣的東山語言中心收取兩筆即六千五百元及二千四百元的學費。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邵守忠不同意被告的經營手法,亦不看好教育事業,故不會投資,只是邵處事圓滑,沒直接拒絕被告的投資建議,但即使被告誤以為邵會投資,但一日未拿到錢,無理由相信中心可繼續營運。此外,業主已分別入稟追討兩個中心的欠租並要求被告遷出,法院亦已頒下相關命令,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收樓一事應心知肚明,不接納他作供時聲稱不知情。

海關證實,本案是《商品說明條例》經訂後,首宗被法院裁定「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案件。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黃鳳嫺接受訪問時指出,消委會去年全年共接獲一千五百八十一宗相關投訴,當中涉及教育服務的投訴有七十八宗,排行第四。投訴個案雖多,但是她指出,條例有免責辯護,加上舉證困難,導致定罪案例絕無僅有,消委會認為是次裁決對不良商戶起到阻嚇的作用。

案件編號:KCCC 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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