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雖於去年五月底宣布結業,今年二月更被法庭頒令清盤,惟它仍涉及連連官非。其經營公司香港晨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司條例》,未有在限期內交付更改的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以及未遵從公司註冊處長的指示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及董事,因而被公司註冊處票控三罪。該公司因一直無派代表應訊,案件昨於東區法院作單方面聆訊後,裁判官裁定該公司罪成,每罪各罰二萬元,共判罰款六萬元。

梁敏婷

控方庭上透露,被告香港晨報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過往無定罪紀錄,而本案是新修訂的《公司條例》實施後,處方首次作出相關檢控。公司註冊處註冊主任梁敏婷(譯音)供稱,被告是一間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利婉嫻於一三年三月獲委任為被告的唯一董事,利於去年四月三十日辭任董事。按《公司條例》,被告需在此後十五日內,即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向處方交付更改的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但被告由去年五月十五日至今,即共四百零五日仍未交付更改的通知書。此外,處方曾發信要求被告需於去年七月八日或之前,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即個人)出任董事,但被告由去年七月八日至今即共三百五十一日,仍未委任新董事。

案件編號:ESS50776-ESS507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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