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漢遭收樓 妻准任監護人
輕度智障男子○八年向財務公司借貸三萬元後無還款,財務公司入稟區院追債,法庭判財務公司勝訴,並准它出售男子經「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的公屋單位抵債。男子的妻子聞悉被收樓後向法庭抗辯,指丈夫根本不明白該項借貸交易,要求成為其訴訟監護人,以申請撤銷法庭命令,但先後被區院和上訴庭否決。其妻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判得直,獲法庭批准委任她為丈夫的訴訟監護人,並可重啟追債訴訟提出抗辯。
上訴人張桂燕,是貸款男子羅健良的妻子,答辯人是德裕財務有限公司。羅○八年向德裕借款三萬,年息約四十七厘,德裕在一一年興訟向羅追討欠款和利息獲勝訴,但羅仍不還款。
智商僅62 唔識1+1=2
區院於同年十月批准德裕的收樓令申請,令羅交出他於○二年以約二十五萬元購入的藍田興田邨彩田樓單位,羅當時欠德裕的本金和利息共逾十萬元。德裕其後取得售樓令,於一二年二月以一百九十五萬元出售該單位,於一三年正式易手。
德裕於一二年一月收回該單位期間,張向區院提出申請,指羅有輕度智障,她要求成為羅的訴訟監護人,以撤銷還債、收樓和賣樓等法庭命令,德裕反對。張和德裕各安排專家為羅進行測試,雙方專家均同意羅的智商只有六十二分。張的專家揭羅連「一加一等於二」也不懂,指羅有輕度智障,德裕專家對此不同意。原審的區院法官余敏奇衡量雙方證據後,接納德裕的專家意見,駁回張的申請,上訴庭亦駁回張的上訴,張上訴至終院獲判得直。
終院昨判決指,法庭為智障人士委任訴訟監護人可分兩種,第一類是智障人士以原告身份控告他人,法庭既要保護被告一方不受無理纏訟,也要保障智障人士的訴訟權利,故要衡量雙方的證據才決定是否委任訴訟監護人。但本案屬第二類,即張要保障其智障丈夫,張的律師只要辦妥程序,表明羅是無行為能力管理自己事務的智障人士並提出理據,張便可成為羅的訴訟監護人,法庭毋須衡量雙方證據。終院因此裁定區院和上訴庭犯錯,判張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V 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