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男工五年前為連鎖傢俬電器零售店「DSC直銷中心」運貨時,載滿貨品的籠車突然翻倒,他被倒塌的貨物壓至重傷,致下半身完全癱瘓,他事後入稟控告僱主及DSC疏忽,索償逾一千萬元。高院早前判定僱主有責任要對他賠償,但DSC則不同意它要為事件負責,高院昨開庭審理此部分的爭議。

DSC營運經理鄭家俊(譯音)昨出庭作供。

原告吳達權(五十七歲),被告分別是譚志富、由譚國雄經營的榮暉運輸公司,及經營DSC直銷中心的德爾斯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第三被告)。原告指他由譚志富聘請,○九年起替榮暉運輸工作。法庭早前已裁定譚及榮暉要對原告負上賠償責任,第三被告要否作賠償則要開庭仲裁,至於釐定賠償金額的事宜,則稍後處理。

原告現時是下半身癱瘓,僅可以用右手操縱其代步的電動輪椅;他亦因無法坐直,輪椅亦需調校至接近仰臥角度,他昨由兩名家人和兩名外傭陪同到庭。他供稱意外在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於屯門仁政街富華大廈DSC門市外的路面發生。當時他與同事正將一部載滿貨物的籠車,推到貨車尾板準備放進貨斗,但籠車突翻倒壓傷原告。

原告認沒使用斜路

據警方紀錄,原告曾經向到場警員表示,籠車的輪子卡在行人路路邊與尾板之間,他出力一拉,籠車便整部塌向他。第三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時,他承認事發路邊附近有一段斜路可用作推籠車,但他當時沒想到要使用。

第三被告之後傳召DSC的營運經理鄭家俊(譯音)作供,他強調籠車有嚴格質檢,不論車輪或任何部分損壞,都會送到東莞的廠房維修。他又指,除了中港之間的運貨外,所有本地的運輸工作都是由外判承包商負責,換言之原告並非第三被告的僱員。惟原告律師指,原告上班規定必須穿着DSC制服。鄭回應指,規定運輸承包商的員工穿制服,主要是讓客戶容易辨認。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

案件編號: HCPI 8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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