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區域法院是否引入陪審團制度引起討論,律政司提交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沒賦予被告人在有陪審團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權利;若在區域法院採用陪審團制度,推算每年涉及的新增開支,包括陪審員費用、增設區域法院法官及其他輔助人員等費用高達三千萬元,律師費額外開支亦逾二千多萬元,加上對整個司法制度的影響,認為要有強而有力理據才可展開有關改變。

律政司在文件中強調,在區域法院引入陪審團制度,顯然影響深遠,不單從財政及運作角度考慮,更重要是對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法理層面所造成的影響,不能輕然低估。律政司會與法律界保持溝通,盼進一步改進《檢控守則》,闡明關乎選擇審訊法院的檢控政策,在必要和可行範圍內,處理法律界表達的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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