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乎人情,一個年過七旬的老翁因為想自食其力,照顧家人,使用假身份證把年齡報細十歲,騙取一個當保安員的工作機會,六年間賺取五十四萬元薪金,即每月僅七千五百元而已。這樣的行騙是否不值得原諒?是否必須將老翁判以監禁?

法官說,被告年邁不是網開一面的理由,否則八、九十歲的老人亦會照辦煮碗。沒錯,行使假證是嚴重刑事罪行,但也應該考慮背後動機。早前一名內地生使用假證入讀中大,東窗事發後也不過開除學籍。當然,有人可能會說,內地生並無藉假證賺取利益,開除學籍已足夠,其實此言差矣。若內地生真的可以蒙混過關,騙取中大一紙畢業證書,他日賺取的,又豈是老翁那七千五百元月薪可比?

撫心自問,一個七十多歲老翁,尚要為生計操勞,難道不是一件值得同情的事?他本可申請綜援,如今竟然捨易取難,選擇靠雙手賺取生活費,放諸現今香港,是否太傻太天真?同樣是行騙,一些騙取綜援的案例中,不少被告都是賠償政府損失後緩刑了事,為甚麼一個靠自己勞力賺取微薄薪金的老翁,就必須處以監禁極刑呢?

今次的判決,縱然合法,但絕不合情合理。不難想像,法官平時住豪宅、坐名車、歎紅酒,生活離地,自然無法明白,一個阿伯為了區區七千多元生活費鋌而走險,到底所為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