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早逃離受虐場所,社會福利署在「體恤安置」下提供「有條件租約計劃」,協助已提出離婚申請而沒有管養子女的受害人,在社工推薦下安排暫住公屋,不過受「體恤安置」條款限制,加上名額有限,令不少未能「上樓」的受害人被迫繼續忍受與施暴者同一屋簷下,終日提心吊膽。

關注家暴問題的團體到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

關注家暴情況的團體及受害人昨往政府總部請願,要求政府正視問題。立法會處理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小組主席張超雄指,本港每年有七千宗家暴個案,體恤安置每年約二千個名額,成功「上樓」人數只得三百人,質疑未善用房屋配額。家暴受害人阿婷去年十二月辦理離婚手續,她多次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但被社工指不符合「體恤安置」下的醫療因素等條件,申請遭拒絕,令她大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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