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一間海鮮酒家被揭發疏忽餵飼,令店內龍躉死亡,觸犯虐待動物罪。本報巡視多個海鮮酒家,發現部分魚類的飼養環境欠佳,有龍躉在魚缸中瀕臨「反肚」,身上帶傷,甚至用發泡膠助浮,亦有食肆將多條食用魚放於同一魚缸。保護動物團體指,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監管下,有關行為已被視為虐畜。有業內人士指當局做法匪夷所思,亦令業界掀起虐魚恐慌,要求政府能清楚釐清執法準則,以免誤墮法網。

擠迫
鯉魚門一間海鮮酒家,魚缸內飼養多條食用魚。

助浮
流浮山一間海鮮店魚缸內,在活魚背鰭上穿上發泡膠塊。

反肚
流浮山一間海鮮店內,其中一條龍躉瀕臨「反肚」。

損傷
佐敦一間酒家的魚缸內,有活魚身上出現損傷。

張婉雯指,飲食業對虐待問題欠缺警覺。(資料圖片)

市民心聲
劉小姐:我覺得唔應該視為虐待,因為始終係用嚟食,唔係寵物。

譚先生:我覺得算係虐待動物,魚同貓狗都係動物,應該受到法例保護。

海洋公園派員到海鮮酒家,將七條幸存龍躉帶走。(資料圖片)

食用魚亦受法例監管。

對於海鮮酒家懷疑疏忽照顧龍躉,警方發言人表示,該案件列作虐待動物案,但暫時無人被捕。有業內人士形容當局今次做法匪夷所思,沒想到食用魚亦納入受監管範圍,擔心此例一開,將來同類投訴事件陸續有來,令食肆承受被檢控風險。

本報巡視多個海鮮熱賣點,在流浮山一間海鮮店,店內魚缸養有多條龍躉,但只見缸水略顯渾濁,龍躉游走緩慢,有龍躉瀕臨「反肚」邊緣,有部分活魚的背鰭上,更被人穿吊着一塊發泡膠,懷疑藉此增加浮力,協助平衡。在佐敦一間海鮮酒家的魚缸,記者亦發現有魚缸環境擠迫,有活魚的胸鰭及嘴唇位置則有損傷。

而在鯉魚門的一間海鮮酒家,店內有多個養有活魚的魚缸,其中一個一米半長、零點五米高及零點五米闊的魚缸內,養有近三十條龍躉等食用魚,又有一個兩米長、零點五米高及零點五米闊的魚缸,則養着十多條石斑類活魚。

法例被指過時

「魚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感覺,擺放太多魚,可能令魚缺氧同埋痛苦,係屬於虐待。」維護動物權益的動物地球幹事張婉雯表示,條例指明籠養動物需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但食肆對虐待問題無警覺性,加上政府部門執法人員面對食用動物受虐的景象,都無執法意識,結果令商家以為養魚不當亦不會犯法,她指本港法例落後過時,內容訂於三十多年前,早已不合時宜,當中無清楚界定虐畜或虐魚標準,政府有需要檢討。

「魚缸擺多啲魚先靚嘛,就代表我哋啲魚好!海鮮同貓狗唔同,唔會同虐畜有關係!」酒家老闆兼鯉魚門街坊福利會副理事長羅盛興不擔心會被指為虐魚,他指食用魚跟貓狗等寵物不同,即使魚缸放多一點魚,亦不應被視為虐待,加上酒家視所賣的魚為財產,一定會認真照顧,平日有恒常打氣及餵養,確保所養的活魚健康生猛。

恐成投訴藉口

西貢區飲食業協會主席邱全表示,食肆魚缸內養的海鮮是財產,不會有人故意殘酷對待活魚,故業界大多不認為飼養海鮮活魚受法例監管,今次海鮮酒家被指虐魚的消息令食肆擔心會誤墮法網。「喺啲魚啱啱返貨時,有啲酒家可能會擺得逼啲,但唔賣得,就會將魚放番落魚排,如果有市民因為咁,又報警投訴,咁會令食肆好擔心。」他期望政府對有關條例作更清楚標準,避免有人借條例投訴。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動物的定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因此飲食業所賣的海鮮或魚類等動物均受該條例所監管,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或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而該署沒有就涉及飲食業虐待動物的個案進行個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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