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年四月四日,是香港《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中共及其幫閒隆重其事地紀念,發表了不少奇談怪論,例如有人指這部法律文件如何「充滿愛」,不可修改,以及錯引外國憲法例子等。可是,民間對此紀念日態度冷淡,親北京陣營始終不願正視問題根源。

就以最近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援引的《美國憲法》為例,其制憲者為領導民眾抗英的志士,後世的美國人亦尊稱他們為開國元勳,加上又名《權利法案》的原有十條憲法修正案,全是保障民權及規範政府的權力,後來的修正案亦率多為擴充民權,故在美國人眼中,其憲法確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

反觀中共表明收回香港時,社會上不止反英情緒淡薄,當時甚至有民調指,九成半市民願意接受維持現狀,後來中共提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保證,才勉強接受回歸的現實。

草擬《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五十九人當中,至少有二十八人是中共黨員,另加少量中國大陸「民主黨派」人士,餘下的港人成員,多數是與中共長期關係友好,小部分是疑似為「港澳工委」的地下共產黨員,甚至有「忽然愛國」的前親英「高等華人」,只有司徒華等少數人較具民望,與美國的開國制憲元勳相比根本不可同日而語!

《基本法》內保障民權及規範特區以至北京政府的條文,佔領街頭抗爭失敗後,皆名存實亡。官方近年宣揚《基本法》,卻強調中共對香港有絕對權力的條文,試問略有自主意識的港人怎會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