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爭拗不斷,近年遊行集會時有激烈場面出現,警民關係受到史無前例的挑戰。有部分人士及團體倡議另立新法例保障警察,設立辱警罪是否可行?

Q:為何近日有聲音倡議設立辱警罪?

A:此類倡議的聲音始於佔中時期,警方在處理示威時,曾有受人非議的舉動和表現,令警方名聲下跌。加上,近年多次社會運動中,不時發生市民與警方的衝突,前線警員成為被針對的對象,受到言語及行動上衝擊。故此,有部分人士倡設立辱警罪保護警察。

Q:近年社會運動愈來愈多,如何影響警民關係?

A:警隊成立初期,貪污風氣於警隊盛行,坊間對警察印象負面,甚至有說法謂「好仔唔當差」。直至隨着廉政公署成立,警隊慢慢塑造出公正及具親和力的形象,不同政見的人士對警隊都有較一致的好印象。但近年社會運動增多,令警民關係變得兩極化。社會出現兩派人士,支持警察及建制派的「藍絲帶」,以及抗議政府的「黃絲帶」。前者高調支持警察,而後者則較極端對立,跟警方有敵對感,這些現象都是過去鮮有的。

延伸思考

1.設立辱警罪,對社會大眾有何影響?

A:法律上並無相關條文存在,所謂的辱警罪內容空泛,更違反法治精神。香港有各式各樣的群體和行業,而法律精神是要保護弱勢社群,例如會設立條例去保障少數族裔或勞工。若要設立特別為警察而設的條例,要先了解警方作為執法機關,是否受社會公認為弱勢群體?否則,特意用法例極端保護警方,會出現不公義狀況。其次,對辱警的定義不清,何種的辱罵或手勢會被視為犯法?法例含糊不清,可能令濫權情況出現,市民容易陷入被誣告的處境。

2.在政治爭拗的氣氛下,執法人員的專業態度是甚麼?

A:執法人員應有的專業態度,為公平、公正、公開,才可令社會有良好治安。公平,即警方執法時,應根據法律判斷,而不應強調執法對象是誰,若兩個不同群體干犯相同的法例,警方理應作相同的處理,以不偏不倚回應。公正,即執法時應根據專業培訓和判斷,以法律作準則,依當時狀況,以合理和正確模式執法和處理。公開,即警方的行動、執法的理據,以致拘捕後的處理,等等都要讓大眾清楚知道,運作模式要透明。

3.香港有各行各業,是否應為各行訂立保護法例?

A:不。若根據辱警罪倡議者的邏輯,容易受辱罵便要成立保障的法例,香港有如此多行業,都應該各自訂立法例。若然有人認為某一行業受衝擊,需要保障,應去審視本身的法例是否有不足,先去完善能保障全港所有人民的法律,而非制訂新的法例,特意去保障某一些非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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