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裁員成本高,除受該國本身的勞工法所限,工會力量也是資方的重要考量。據國際勞工組織就業保護立法資料顯示,部分國家規定企業在裁員前,須先通知工會或工人代表,並可能需與之協商,以減少裁員對僱員的影響。

香港雖為國際大都會,但工會談判力量薄弱。(資料圖片)

渣打年初裁員消息來得突然,部分員工事前毫無心理準備。但在美國,當地勞工法規定若員工是工會或政府僱員,資方在解僱前需事先通知;若作大量裁員,資方更需要提早六十天通知僱員、工會和政府人員。此外,部分國家更規定資方在裁員前,需與工會或工人代表進行協商,交代裁員理由、替代方案、選擇標準及降低僱員損失的方法等。例如加拿大的勞動法典規定,資方須在通知勞動部長和工會,或通知僱員後,成立一個至少由四位成員組成的聯合計劃委員會進行協商。

工會力量也令資方裁員阻力增加,如在一三年滙控公布在英國削減3,166個職位,佔當地員工數目達6.7%,當地工會便威脅採取罷工行動以示反對。又如一一年滙控在中東裁員,約旦分區隨即發起罷工,經協商後,成功逼公司大幅削減裁員人數,只有三十人「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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