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發布年度報告,稱周永康、薄熙來「搞非組織政治活動」。

「非組織政治活動」的說法,很新鮮。按照字面理解,「非組織」是用來修飾、界定「政治活動」的。政治活動一般涉及一個政黨或一個組織的政治方針、政治方向等,既然是政黨或組織,其成員的任何政治活動就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和紀律要求。所謂「非組織」,則意味着超越組織的紀律、程序和監督,要凌駕於組織之上。因此,「非組織政治活動」應該是指和組織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馳的,甚至是違反組織的程序、紀律、方針、路線、政策的政治活動,它具有反組織、背叛組織宗旨的基本屬性。

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表示,以往並未接觸過「非組織政治活動」一詞,非組織活動是黨建慣用語,非組織政治活動還是第一次聽說。張的意思是,最高法報告創造性地為這一術語加上了「政治」二字。這兩個字在中國的分量,想必人人都知道,在很大程度上它會與「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牽扯到一起。

由此可以認為,最高法報告創造出這樣一個術語,其一,說明周永康和薄熙來事實上結成了小圈子的政治同盟;其二,該同盟從事的政治活動具有「非組織」屬性,意味着其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其三,順帶着,同盟為活動的便宜,還踐踏了社會主義法治。

這三項「罪名」由最高法口中說出,令人奇怪。最高法講的是法治,「非組織政治活動」則是政黨「家事」,以法界定處理政黨「家事」,在當前中國雖不能說是越位,但還是有點名不正言不順。從另外一個層面上說,既然最高法如此定性,周永康就很有可能在面臨司法審判外,還極有可能面臨黨內政治審判。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已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薄熙來,也會被重新拉出來,和周一起再上中共的被告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