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人大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工作報告中稱,「對於錯案的發生,我們深感自責」。這是近年來最高法報告首次使用「自責」這樣的用詞。周強引用的案例,則是去年關注度最高的呼格吉勒圖案,他說,「目前正在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最高法反省自責的態度,當有可取之處。但就在距離周強作報告的大會堂一公里遠的西絨線胡同三十七號信訪治安處理點門口,昨天像平常一樣,仍然聚集了數以百計的上訪群眾。他們當中的不少人,日夜駐守在這裏,為的就是尋找機會喊冤鳴屈。而所有冤情中涉及的,首當其衝的就是司法醜惡造成的冤假錯案。

司法醜惡並非始自改革開放,原主管政法的周永康,也絕非是製造司法醜惡的唯一肇因。中國司法醜惡的根源,在於公檢法司骨子裏根深柢固的有罪推定傳統。即使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刑訊逼供、超期羈押、未審先判等各種醜惡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這當中,最為人不齒和憤怒的是,官方為了配合政治宣傳目的,利用各種公共場合,讓嫌疑人刻意臉譜化地自我懺悔,以此以儆效尤、震懾天下。這是各種司法醜惡中,官方至今仍然最樂意做且又最不願意改正的一種。

但其實這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在內地司法界,口供對判案的重要作用遠超證據。因此,才有了無法無天甚麼都敢做的公檢法司,也才有了毫不尊重人權的種種公眾審判。同時,即使同樣涉嫌犯罪,官身的官員、有背景的人和平民身份的嫌疑人,也存在着近乎天然的不平等。同樣受審,有人被剃光頭、着囚服,被貼上犯罪的標籤,有人卻可以穿自己的衣服,一切照舊地站上被告席。

周強僅自責遠不夠。司法真正獨立,黨政不得干預司法,從根本上尊重人權,徹底改有罪推定為無罪推定,才是減少冤假錯案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