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一間美容院的三名女職員,在上址為一名擁碩士學歷的高級教育女顧問做臉部護理時,指對方乳房有硬塊需「通淋巴」,並涉以威嚇和疲勞轟炸三小時的手段,成功游說對方以十四萬元購買身體療程,有關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三人事後被控一項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昨被九龍城法院裁定罪成。裁判官明言判監是合適刑罰,現准三人保釋至下月二日,以待索取她們的背景報告等始判刑。

被告鄭慧蓉是涉案美容公司的美容師主管。

被告王珍珍需交出旅遊證件候判。

被告鄭麗賢屬自僱性質,求情指各被告日後難再在美容界發展。

被告依次是美容師主管鄭慧蓉(二十五歲)、美容顧問王珍珍(三十五歲)和自僱營業經理鄭麗賢(四十四歲)。案中女事主鄭健華(四十七歲),控方透露,首被告沒有案底,其餘二人則有盜竊案底。由於女事主事發時曾用信用卡簽帳七萬元作療程押金,控方要求裁判官考慮賠償事宜。

官索報告作量刑考慮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前年十一月二十日,作為「朝揚國際有限公司」以「靚一世集團」名義的經營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裁判官昨裁決指,接納女事主的口供,指她雖年屆中年擁高學歷,但並沒受過醫療訓練,故在三被告「一唱一和,危言聳聽」下,難免心存恐慌,且三名被告沒有向事主解釋療程內容,剝奪事主對購買內容的知情權。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參與程度不高,次被告願向事主賠償三萬元。此外,第三被告有抑鬱,需向醫生求醫,案發時她指事主淋巴有腫脹後,曾邀事主試摸,亦有讓事主考慮是否購買療程,因而減低案件的嚴重性。辯方補充,各被告日後難以再在美容界立足,令她們在業界的努力毀於一旦。裁判官明言判監對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合適刑罰,惟現先索取報告以作量刑考慮;官又下令第二和三被告需交出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KCCC 3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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