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署前助理署長潘啟廸去年四月在北角的永旺百貨公司內,涉嫌偷竊一塊價值十二元的眼鏡布而惹上官非,被告日前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日裁定他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時指,當日他出席完酒會後打算到診所,途經案發的百貨公司,但拿起涉案貨品後,他因專注看手機,不知不覺便拿着貨品走到店外,直至防盜警報響起及有人大叫,他才醒起手中拿着店方的貨品。被告強調自己健忘:「好多嘢做到一半,我就以為做完咗,搭地鐵亦成日唔記得轉車」。

被告潘啟廸

六十一歲被告潘啟廸,案發時在領匯任顧問一職,去年九月已離職。被告作供指,去年四月七日事發當日下午,他先到政府總部參加中央政策組會議,之後再到北角一間酒店參加消費者委員會的酒會,期間喝了點酒,之後打算到灣仔的診所取藥。途中他經過涉案百貨公司,因記起之前在該百貨公司的另一分店,買下的眼鏡布大尺寸不合用想換貨,二話不說便走入店內找眼鏡布。

強調一時分心非貪心

被告續指,因年紀大的關係,如廁時「成日都屙唔晒」,所以常有便意,當時亦有此情況,遂打算在店內順道借廁所。不料選取貨品後,他只顧拿着手機查看訊息,走着走着便離開了店舖。當店員追上前查問他時,他本打算向店員出示單據要求換貨,因找不着在心慌之下,便問店員「可唔可以畀番錢」,他否認曾要求對方「畀次機會」。

他否認曾在到場警員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無畀錢」,聲言是在北角警署內,一名便衣警員建議他接受簽保守行為,但要他承認貪心。被告強調:「話我一時分心可以,貪心我唔可以接受。」

惟控方曾傳召被告所指的便衣警員作供,該警員供稱,當日在被告所述的時間內,他根本不在北角警署,被告所指的對話亦未曾發生過。案件押後至三月十八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2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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