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暨河上鄉村長侯志強,被指聯同地產經紀倒泥毀壞同村女村民田地案,經過四日審訊後昨於高院審結,法官聽取雙方結案陳詞後押後裁決。雖然原告要求法庭頒發強制令,下令兩名被告將被毀土地恢復至可耕作原貌,但法官透露,就算他判原告勝訴,判令仍要切合現實情況,故土地恢復原貌的要求則有所保留。

證據顯示,原告指稱遭破壞的涉案地段,現已建成道路及泳池。

女原告劉愛嬌(八十八歲),被告依次是地產代理萬振成及侯志強。原告律師陳詞時指,就賠償金額方面,原告在事件前務農,每月收入有一萬五千元,要求法官以此基數計算,下令被告賠償原告六年來的收入損失。惟兩名被告的律師則指,原告快將九十歲,若預計她仍會長時間繼續耕田,並不符現實,故要求只計算原告一年的收入損失,而應以較低基準計算。

案件編號: HCA 1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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