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趁假期佔用天橋賣熟食固然要負上法律責任,但僱主亦隨時惹來一身蟻。律師梁永鏗指出,外傭在公眾地方烹調及出售食物,不但違反逗留條件,同時亦干犯香港法律,「個簽證條件只係限於外傭喺僱主住宿地點嗰度做家務,依家咁樣即係無牌小販,因為佢哋唔係香港永久性居民,要交咗罰款之後先會遣返自己國家。」

天橋垃圾堆中發現石油氣樽(紅圈示)。

外傭用爐具煮食時警覺性極高,以雨傘作遮擋。

另聘需再付中介費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則稱,倘外傭因違規而被捕及遣返回國,僱主亦會蒙受損失,「個外傭畀人拉咗就要即刻停止合約,咁樣就會突然間冇咗個人幫手,而且無論咩情況,僱主都要出機票錢畀佢返去自己國家。如果搵過第二個外傭,就要畀成九千至萬一蚊中介費,就算平啲嘅印尼傭工,都要起碼六千蚊一次。」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