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的貪污案調查了三年,廉署終於完成調查,球踢去律政司那裏,希望不要又一個三年,才決定檢控與否。儘管案涉重要影響,須謹慎處理及證據確鑿,但事件拖沓超出常理,已令市民對香港法治之區治法效率生疑,對治法尺度亦疑慮重重。

貪曾的貪迹,以往媒體多有披露,表面事件十分清楚,順藤摸瓜查案要說太難未可置信,與相類事件比較,難以相信查案沒有拖沓,這與中央打大老虎雷厲風行比較,效率就輸成條街。要說重證據,中港同理,何況調查既已完結,夠不夠料檢控,給出交代難道還要很多時間?

在本港,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上任不久,即被翻出二十多年前任職公務員時違規互租單位呃租津舊帳,廉署說查就查,說告就告,快查快審快判的效率頗高。與查貪曾相比,真有此一案、彼一案的感嘆,有見及此,市民對曾案生疑有理,就連法律圈內也多有質疑不尋常,法律治理究竟是何尺度?

更大疑慮是,因為法律的缺位無法可治貪曾,令其縱然事實有貪亦逍遙法外。現行《防止賄賂條例》不能約束特首,目前其在收受利益方面可自行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特首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法律制度缺陷,隨時令貪曾逃過法律懲罰,都說法網恢恢,終究未補此漏洞,實是香港法治之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