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前公布踩踏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儘管有多達十一名各級官員遭到懲處,當中包括黃浦區的一二把手,但查處問責主要限於區級以下官員,還是招致了廣泛質疑。

此次踩踏事件被上海定性為「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然而,十年前發生在北京密雲區,造成三十七人死亡、十五人受傷的燈展踩踏事故卻被定性為「特大惡性事故」。同樣是踩踏,死亡人數僅僅相差一人,為何性質認定出現了「事件」和「事故」的一字之別呢?

對此,上海方面的解釋是,作出如此定性的依據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該法在二○○七年八月三十日通過實施,京滬兩地對同樣事件做出不同的定性似乎順理成章。不過,這一字之別導致的結果卻有些不同:其一,北京密雲踩踏事故由國家有關部委辦會同北京市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而上海踩踏事件則由上海市方面獨立調查;其二,北京密雲踩踏事故有十四人遭到查處,其中兩人因玩忽職守被追究刑責,但截至目前,上海踩踏事件僅有十一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有人被追究刑責;其三,北京事故並未對市一級相關部門進行問責,上海事件則處理了兩名市公安局的官員。

當然,兩次事件的處理結果也有共性,即只問責到直接責任人,兩地市一級的負責人均未受到任何處分。上海方面對此還有說辭,說是對群眾自發聚集的安全事件如何處理,法律有空白,上海如此問責還是第一次。言下之意,上海方面已經是從嚴從緊了。

無論北京密雲的踩踏事故,還是上海外灘的踩踏事件,問責都止步於區縣級別的直接責任官員,這無法令人接受。如果只處理直接責任人的邏輯能夠成立,那麼,無論發生多麼嚴重的事件或事故,間接責任人都可以獲得「免責金牌」,這能合乎事實和邏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