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涉事醫生來自內地,由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安排在港進行學術交流,並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有限度註冊」,及後獲批於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婦產科參與臨床工作。陳太能否透過醫務委員會討回公道,視乎有關醫生是否仍在本港的公立醫院工作,若有關醫生已返回內地,則醫委會也愛莫能助,但有醫委會成員指出,醫院管理局作為僱主責無旁貸,若能證明威院沒有足夠的監督,病人家屬可循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可究責院方監督不力

醫務委員會成員謝鴻興稱,現行法例,若涉事醫生仍在本港公立醫院工作,病人家屬可向醫務委員會作出投訴,調查涉事醫生有否專業失德;但若涉事的醫生現已返回內地,醫委會便沒有權力監管,除非該名醫生再來港申請註冊,才可進行調查。

不過,陳氏夫婦也並非完全追究無門。另一名醫委會成員蔡堅指,事件中負有最大責任的是聘用該醫生的威院,因該名醫生是來港學習,院方有責任監督其臨床工作,包括安排高級醫生監督,及覆核其所進行的檢查內容,並非由其單獨處理病人個案。若能證明院方沒有足夠的監督,病人家屬可循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有限度註冊」是指該名醫生只准在受聘機構指定地點應診,且需要每年續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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