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車超載可被控危險駕駛,車主、司機和乘客的保單隨時失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超載六人太嚴重和無法原諒,如果小巴超載而不幸發生交通意外,司機或可被控罪名較重的危險駕駛。

「超載六個人實在太誇張,司機應該考慮過車輛嘅承受力,所以責任無可避免」,而法律多數會檢控司機,乘客則可免於刑責,因為司機是決定是否超載的主要人士。

香港法例中的《道路交通條例》,內容有提及對公共服務車輛的規定,當中已有限制公共汽車不可超載。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公共交通工具載客人數超出規限,即屬違法行為,如不幸發生意外,車主、司機和乘客均屬違反保單條款,百分百不可以索償。

故他指乘客如發現車輛超載,在無法勸改的情況下,應自行落車,以免發生意外後未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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