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星商機無限,惟港人若想有樣學樣搞這盤生意,隨時觸犯詐騙罪或行騙罪。所謂賣星公司根本並無星星的擁有權,卻肆意賣星,過去曾有外國的賣星公司被指欺騙買家,最終在其公司網站頁底加上「國際天文學聯合會是國際公認唯一的權威」註釋,以圖「補鑊」。而不少網站及公司並無加入有關備註,部分更聲稱已獲國際天文組織認可。有律師警告,若本港公司照辦煮碗,刻意隱瞞產品資料,有機會觸犯詐騙罪或行騙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

吳志勇表示根據國際天文規定,除行星發現者外,其他人均沒有權自行為星星命名。

「譬如我話賣個島畀你咁,但我根本就無個島,即使你肯同我買,我亦有機會犯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誠實意圖行騙可分為兩類,一是詐騙,二是行騙。

簡單而言,前者是買方最終揭發被賣方欺騙,最高可判監十四年;後者是買方在不知情下被欺騙,最高刑罰監禁十年。他續指,星星禮物包內附的說明書或證書,亦有機會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只要佢賣畀你嘅時候,話可以幫你為星星改名,而事實上係做唔到,表面證供已經成立。」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