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要求法官考慮禁止郭炳江和陳鉅源擔任公司董事,禁令最長可達十五年,他們兩人又與控方達成協議,同意支付合共二千五百萬元訟費給控方,法官今日將會決定是否頒發禁令和批准雙方的訟費協議。法官昨已下令許仕仁要歸還約一千九百萬元賄款給政府,但由於許已屬破產人士,控方承認法官對許的頒令僅有象徵意義。另外,郭炳江已辭去東亞銀行獨立非執行董事和其他在東亞的職務,並即時生效。

關雄生、許仕仁、陳鉅源和郭炳江昨早由囚車押送到法院,聽取代表律師求情。

同意付控方共2500萬訟費

控方昨表示,《公司條例》授權法官可頒令禁制被定罪人士擔任公司董事、清盤人等職位。郭炳江和陳鉅源的大律師均表示同意法庭作出這項命令,但表示兩人於上周五被判罪成後已主動辭去在新地所有職務,毋須控方操心。此外,控方指出,法官在判刑時,可判處各被告判監刑罰再加罰款。

關於訟費,郭炳江和陳鉅源的律師在昨早表示,兩人雖被判部分控罪罪成,但亦有一些控罪獲判無罪,控方如要向他們索取訟費,就必須要計清楚。惟控方與兩人經過商討後,終達成協議,兩人同意各向控方支付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訟費,合共二千五百萬元。控方指達成協議後可免雙方再在法庭公開爭拗,有關協議仍待法官批准。另外,獲判無罪釋放的郭炳聯,上周曾表示會向法庭提出一些申請,但他改變主意,無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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