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荃灣芙蓉山「淨音佛閣」證悟上師的遺產爭奪案,昨日輪到被告之一的上師女弟子作出開案詞,未有聘律師的她親自陳詞指,佛閣的土地及她與上師聯名戶口的三千萬元,均不屬上師的私人財產,而是由佛閣擁有,上師只是作為信託人。她又解釋開聯名戶口主要是上師擔心其子,不遵吩咐把款項未有用於佛閣才開設,她更哽咽稱:「如果我要謀師傅啲錢,點解唔開我一個人名嘅戶口,要咁辛苦同佢聯名呢?」

被告陳綺霞指出,涉案土地及存款均不屬證悟上師的私人財產。

購地作崇拜用

原告是死者李廷光在俗所生兒子兼遺產執行人李劍生,被告依次是女弟子陳綺霞及律政司司長。首被告陳詞指,佛閣收入及買地款項全是由弟子及善信的「十方捐贈」得來,而死者最初購入土地時,已向政府表明是作「崇拜用途」。死者每年生日收到的賀禮屬「生日捐獻」,非送贈予死者。支出方面,她指死者確有把戶口款項贈予親友,但只為與「俗親了緣」及「樂善好施」。

至於戶口三千萬元方面,她稱是死者將善信捐贈的密宗「唐卡」(佛像贈圖),以十二萬美元(約九十六萬港元)出售,其後死者又把善信捐來的瓷器、鎏金塔及物業等出售賺得二百萬美元(約一千六百萬港元)再加上投資外幣所得來,她以解釋其「常住人」的身份,指佛閣等同政府,常住人等於公務員,故此死者把款項給她等於:「上任財政司交接畀下任」。

案件編號:HCA 4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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