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在二十年前互租對方代自己持有的單位,而詐騙政府共五十七萬元租津,二人去年在區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等共六罪成立,均被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二人不服定罪上月在高院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駁回二人的上訴,維持定罪。

麥齊光

曾景文

原審有錯未構成不公

兩名上訴人麥齊光(六十三歲)及曾景文(五十八歲)昨日均沒有到庭,只派出代表律師許天福到庭取判詞,許表示會先研究判詞,以及與二人商討後始決定會否作出終審上訴。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認同上訴一方所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在沒有證據下指兩名上訴人自己出錢買涉案的對租物業,雖然此錯誤確是重要,但不足以推翻定罪,亦沒有構成司法不公。

判詞又指兩名上訴人確是互相持有對方物業,且藉此獲取利益,而且二人確以該兩個出租物業獲得政府租津,此點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等罪,故駁回二人的上訴。

麥、曾被控在八五年至九○年間,藉互租對方的單位串謀詐騙政府,訛稱在他們各自租用的城市花園單位中無財務權益,向政府申領租津,並使用津貼申請書誤導政府。兩人其後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另各被控兩項及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二人被定罪後已分別賠償涉款連利息予政府。

案件編號:CACC 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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