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當中「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的部分,因涉及反腐風暴中出事的大批貪官污吏如何處置,備受各界關注。

十八大以後,大老虎、小蒼蠅一個個落網,單是今年以來,全國已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二萬七千多宗,涉及三萬五千多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官員二千六百餘人,二十名省部級官員被查,創歷史最高紀錄。貪官胃口之大叫人瞠目結舌,「千萬巨貪」、「億萬巨虎」愈捉愈多,沒有最貪,只有更貪。百姓對涉案金額已麻木,最感興趣的,是這群碩鼠如何處置,腐敗代價如何「計算」。

然而,現行法例對貪污罪按十萬元、五萬元和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其中個人貪賄數額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判處死刑。諷刺的是,內地貪官早已進入「億元時代」,若按現行「皇曆」,全國七百多萬公僕,可能至少百分之九十是戴罪之身,要槍斃的估計不下十萬。懲貪法律兒戲,叫百姓如何對法治有信心?

據說,當局有意將貪腐案量刑從「固定數額標準」調整為「彈性區間標準」,算是「與通脹掛鈎」,同時也將保留死刑,以發揮震懾作用。

如果第五代真有意打破「刑不上政治局常委」的潛規則,大老虎周永康這次恐怕極刑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