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處就轄下車輛交通意外決定應否成立交通意外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將會為索取補償罰款,或向人員作紀律處分提出意見。有執業大律師表示,政府有可能向有關公務員追討賠償,而公務員亦有一套「責任制」。

R41快速截擊車與R32重型泡沫車(左)在機場內發生意外。

向涉事者徵補償罰款

根據《消防處常務訓令》,發生任何交通意外,必須在事發七十二小時內向消防處處長報告,高級機電工程師會向分區指揮官為應否成立交通意外調查委員會提出意見。該委員會成立目的,是為查明意外成因,判斷意外是否涉及消防員疏忽,並決定是否需為損毀負上責任。

該委員會完成調查後會提出建議,包括應否向相關消防員索取補償罰款,或採取紀律處分,再交由消防處處長審批。

《消防處常務訓令》指出,若人員導致任何部門車輛或財物損毀,消防處可以向有關人員徵收補償罰款,決定該罰款的因素是過失的輕重。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證實有損毀,政府有可能向公務員索償,如僱主及僱員的關係,若僱員處理不當,令公司有損失,僱主可向有關僱員索償。他續指,勞工法例未必涵蓋向公務員追討的條例,但公務員有自己一套「責任制」,且要看入職時公務員所簽的聘用合約及附帶條件,故此政府仍有可能向公務員索取賠償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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