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離婚夫婦疑因為居住問題引發的斬人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除非屬於通姦離婚,否則在法律公平的原則下,離婚不代表失去一切。雙方離婚後,即使兩人同住的物業,無女方的名字,她仍可以享有未離婚時的生活狀況,包括留在該物業內居住。

警員在案發單位鐵閘加鐵鏈鎖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法律公平原則下,物業單位即使只有丈夫名字,只要妻子能夠證明,當在丈夫買樓時,她在買樓的首期或供款上,曾經付出金錢資助,便可享該物業的部分業權,可繼續居於該物業。

此外,即使妻子未曾就該物業,在金錢上有過任何付出,但只要她能證實,當初因為該段婚姻,放棄原有的工作和收入,全職照顧家庭,而婚姻關係愈長,兩人一旦離婚,她獲分丈夫一半身家的機會亦愈大,「曾經有一對夫婦,他們離婚後,便將單位劏成兩間房,各自有獨立門口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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