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各大專院校均有學生組織,且受系統的章程和附例所保障。雖然部分學生組織不能直接讓會員參與,但在完善的憲制體系及均衡參與下,還是能妥善地發揮作用並服務會員。以學聯為例,周年大會選舉學聯代表會主要成員和秘書處職員,並沒有直接的提名及選舉權。學聯周年大會和代表會只是由各大專學生會幹事或受學生會委任的代表組成,然而學聯還是能妥善運作並在社會上發聲。

各大學的學生會架構是以評議會或仲議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由議會所通過的決議是關係到每一個會員的。普通會員均不能在議會中動議及和議,更不能提名及選舉議會的議長及秘書。可是各學生會還是能如常運作,學生代表還是能表達會員聲音,讓有利會員的議案獲得通過。雖然有些學生組織會出現濫權情況,但在完善的制度下,相關的行為還是能夠被制止的。很多人會提出全民大會,或者全民投票才是更高的決議機構。可是,全民大會第一不容易召開,第二很容易受幹事會利用行政手段拖垮,引起更大的亂局。因此全民大會是紙老虎,很難適用於一般情況。

國外選舉中,上述情況也不少見。選舉教宗時,十億天主教徒均不具備任何參與權,而是由紅衣主教所推舉。英國的首相也不是經選民直接提名及選舉,而是由執政黨中互選產生。

因此,選出來的特首表現如何,並非如學聯所言必須具備公民提名,而是參考上述例子,設立一個具有民主成分的選舉制度,保障港人能確切參與其中。在三權分立的制度,當選的特首需要向民選的立法會議員負責,需要受到獨立的司法制度約束,亦需受到廣大市民輿論監察,確保能夠服務社會和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