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民特區:性別認同 不容迴避
W司法覆核勝訴後,「性別認同」問題已不容政府迴避。終審法院在判辭表示,政府應參考海外做法,例如英國的《二○○四年性別承認法令》,研究如何以最妥善方式處理轉換性別者在所有法律範疇面對的困難。上述英國法令,主要是要幫助轉換性別者「獲得的性別」(acquired sex)能獲社會接受,在不同法律範疇,如婚姻、承繼權等,不會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若申請變性,必須符合數個嚴謹條件,最後經法律及醫學等專家小組審核批准後,變性人才可按新的性別結婚。
坊間卻有人認為,倣效英國訂立《性別承認條例》等同鼓勵市民變性、當扮裝者、做跨性別人士,更以市民與跨性別人士共用洗手間或更衣室的偏見抹黑。可是絕大部分有性別認同障礙者都有其生物學學理基礎,這是學術界共識。用文學語言來說就是靈魂與肉身錯置。
此外,政府斷章取義將責任推給終審法院,指《二○一四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落實終院就W案下達的命令。法庭是根據案情斷案,法理分析自然環繞W的情況,即有關人士已接受認可的性別重置手術。然而終院既沒有指明只有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才符合這種資格,也沒有限制當局的法律檢討範圍;反之,終院解釋暫緩執行令時清楚表明政府和立法機關應「藉此適當機會制訂符合憲法的制度,俾能處理受潛在影響而類別更廣泛的人士的情況」。因此,政府的回應是非常不負責任!
不立《性別承認條例》,採取鴕鳥政策,難道就是政府「解決」問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