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林建岳母親余寶珠買地和營運的葵涌骨灰龕場「弘道堂」,原擬興建二萬六千個龕位,計劃一旦落實,可能會為弘道堂帶來高達逾二十億元收入,但政府一直把弘道堂列入違規私營龕場名單,雙方為此在高院進行訴訟。法官昨日裁定弘道堂違反批地條款和規劃土地用途,判該地段的業主敗訴並要支付訟費給政府,法庭下令業主須移走弘道堂內的人類遺骸和骨灰,並下令業主停止出售龕位及停止相關的廣告宣傳。

余寶珠(中)買地和營運的葵涌「弘道堂」,原擬興建二萬六千個龕位。(資料圖片)

營運弘道堂的余寶珠是林建岳(圖)的母親。

本報記者昨就裁決結果向弘道堂查詢,弘道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部職員黃小姐不願透露弘道堂出售了多少個龕位,她也沒回應如何處理已出售龕位及是否提出上訴。關注「弘道堂」個案的葵青區區議員梁志成指,他曾進入「弘道堂」內視察,估計當時其已售出或租出的龕位不足五百個。

「骨灰是人類遺骸」

原告聲暉有限公司,被告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地政總署署長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原告於○七年斥資一億一千六百萬元,購入葵涌耀榮街十六號的地段,並於一○年在該地段建成一座名為弘道堂的道觀,弘道堂內有二萬六千個龕位,每個平均售價為八萬元,料弘道堂出售全數龕位可獲逾二十億元收入。

按政府於一九五三年的批地條款,指「如未得理民府(現稱民政事務署)允許,不得在該地建築墳墓,亦不得擅葬骸骨或貯放金塔」,批地條款又禁止未經政府批准在該地存放人類遺骸。但原告否認違反批地條款,並稱人類遺骸不包括骨灰;而土地規劃也規定該處只能作商貿用途,原告卻指弘道堂是宗教機構,要存放骨灰作宗教儀式,按分區規劃大綱,宗教用途是必獲得批准的土地用途,原告否認違反土地規劃用途。

法官裁定,從詞義和常理角度考慮,骨灰也是人類遺骸,原告提出的理據都不能改變法庭看法,原告未經批准存放骨灰已違反批地條款。法官續指,雖然弘道堂是宗教機構,但弘道堂不能以宗教機構為理由而存放大量骨灰,按土地規劃,兩萬個龕位的龕場都要先獲得批准,何況弘道堂要興建二萬六千個龕位,若果原告的說法正確,全港各區將會湧現骨灰龕場,原告未經批准存放骨灰已違反土地規劃用途。

高院不但判原告敗訴,還判律政司司長的反申索得直,下令原告從弘道堂的地段移走所有人類遺骸和骨灰,並下令原告停止出售龕位,以及停止相關廣告宣傳。

案件編號:HCMP 27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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