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罪、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串謀罪、煽動罪,根據涉及的相應罪行量刑。

組織未經批准集會:《公安條例》第17A(3),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

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

阻街:《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4A條,在公眾地方構成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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