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搖滾教父」夏韶聲於二○○八年十二月六日駕車至清水灣道時遭一輛小巴撞及,導致他右手、頸及背部受傷。事後夏韶聲入稟高院民事控告肇事司機及車主,並指傷勢令他無法彈結他,當年平安夜在港舉行的演唱會及翌年在美國舉行的演唱會因而要取消,索償共一百一十七萬元。案件去年九月審理後,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指夏韶聲誇大傷勢及取消演唱會的損失,故裁定他只可獲十萬六千多元,是他要求賠償金額的十分之一。

夏韶聲回應稱興訟是「為啖氣」,賠償金額多少不是大問題。(資料圖片)

夏韶聲(左)當日因車禍受傷,需入院治療。(資料圖片)

官指演唱會不叫座取消

原告是夏韶聲(原名吳志坤,六十歲)及他名下公司Tree Productions Limited,被告依次是小巴司機楊耀均及車主曾秀俊(均譯音)。夏韶聲昨日無到庭領取判詞,他之後回應指興訟主要是「為啖氣」,金額多少不是大問題,演唱會取消只屬他與製作公司的損失,「我唱一場騷都喺番度」,輸的始終是被告一方。夏又指自己在庭上已如實作供,法官的想法他控制不了。

法官昨判決時指原告的證供不可靠,誇大傷勢之餘,並意圖將受傷與他取消香港及美國的演唱會扯上關係。法官更直指夏取消演唱會的主因是銷情不理想,在港二千多張門票只售出四百多張,票房只有十一萬多元,為了面子問題才對外聲稱因意外而取消;至於美國演唱會更與其傷勢無關,故涉及演唱會的損失不會獲賠償。

法官續稱,原告聲稱案發後有出現暈眩、頸及背部乏力、吞嚥時感困難,更需拐杖協助步行,亦未能如常彈結他等後遺症,惟根據他最初往求診的醫院報告,並沒有向醫生透露上述狀況,其後亦沒有任何醫生記錄支持其說法。之後,原告在一○年紅館演唱會,彈結他時亦無任何異常,法官認為他誇大了傷勢。最終評定被告一方要就原告的身體受傷賠償八萬五千元,醫藥及交通費等賠償二萬一千多元,另需負擔原告訟費。

案件編號:HCPI 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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