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病人昨入稟高院民事控告醫院管理局,指她六年前到醫管局轄下瑪嘉烈醫院及屯門醫院治療後受傷,認為是醫管局疏忽及違反責任所致,故要求賠償,惟入稟狀無列明受傷詳情及索償金額。原告Momin Lok,被告醫院管理局。入稟狀指原告於○八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六日,先後在瑪嘉烈醫院及屯門醫院接受治療後受傷。本報記者往原告報住的屯門家中查訪,只見門外貼有阿拉伯文字標語,無人應門。

案件編號:HCPI 9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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