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年容易又中秋。康文署昨呼籲市民歡度中秋節之餘,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否則最高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署方會在九月七至八日(即迎月及中秋節當日)在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地,調配約千名員工加強巡邏,對亂拋垃圾、煲蠟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設舉報熱線

署方發言人又呼籲,市民玩樂時要保持地方清潔,不要煲蠟或把任何液體潑灑在熱蠟上,而應放蠟燭在鐵罐收集蠟燭溶液,待盛器冷卻再掉棄;市民亦不要放孔明燈,以免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及損毀設施等。署方在上述期間每晚七時至午夜十二時,設立舉報熱線2414 5555,方便市民舉報煲蠟、放孔明燈等違例個案。發言人補充指,去年收到兩宗市民經熱線舉報的煲蠟個案,較一二年少五宗。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內將蠟燭燃燒或熔化;而按《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作出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令泳灘上的物件受到破壞及污損。違例而被定罪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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