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初是民族主義當道的時代,國家利益凌駕於個人權益的主張相當盛行。自由主義者胡適不敢苟同,在《介紹我自己的思想》一文中指出:「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報章撰文,為梁振英向中共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及特區政府的政改「公眾諮詢報告」解畫。她認為通過政改最困難之處,是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票,故各方應「心存大我」,「放下一些原有的堅持」,才可實現普選的目標。林鄭暗示的「小我」,顯然是主張公民提名以至全民制憲等的進步民主派。

去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民主程序」的定義時,指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暗示提委會的提名門檻,將會是委員之簡單多數。

梁振英向人大提交的報告,則寫明「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委員會成員,絕大多數為欠缺民意基礎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將按照中共的長官意志,先行篩選特首候選人,凌駕多數港人的民意。那與個人及國家的自由皆無任何關係,只有「既得利益者的自由」而已!

可見林鄭的「犧牲小我成全大我」謬論,根本是偷換概念,混淆是非!全民制憲、公民提名的主張,是為港人以至香港社會爭取最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