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當時十六歲的青年與友人在何文田俊民苑一帶狂燒多個垃圾桶,屋苑保安報警將二人拘捕,青年當時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縱火罪成,判感化一年。事隔十一年後,現已二十七歲的他突然就該次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早前審理後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解釋上訴人於逾十年後才提上訴實屬罕見,若批准申請會對法庭及檢控部門等帶來困難;惟考慮一切現有證據後,才決定給他一次上訴機會。

○三年七月六日何文田俊民苑一帶地方的垃圾桶被縱火。(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林成志,判詞中無透露他為何相隔多年才提上訴,但據悉由於他因年幼無知,不懂得有上訴途徑,加上誤以為數年後案底會自動撤銷;惟他因最近要考取專業資格,才決定上訴望可洗脫定罪。

案發於○三年七月六日,俊民苑保安見到平台升降機外的兩個垃圾桶着火遂報警,警方抵至,發現林與友人在現場,該友人正將着火的紙放入垃圾桶內,警方拘捕二人,並在林的褲袋內找到打火機,原審裁判官最終裁定二人縱火罪成。

警方調查欠全面

法官在判詞指,根據證人口供,根本無人認出是林縱火,而且亦認同辯方所指警方調查有欠全面。

官又指,警方先替林的友人錄口供後才替林錄口供,但二人口供卻相當似,所用字眼亦接近一樣,故不能排除有人要求林,引用友人口供的可能性。法官指林當時雖然確自招嫌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犯案,故裁定他撤罪。

案件編號:HCMA 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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