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藉各種方法,企圖逃避刑責,如員工被要求簽署自僱文件、上樓派傳單時遇到問題,亦被要求「自己諗辦法」,不過,律師黃國桐表示,即使簽自僱合約,一旦員工工作時遇上法律問題,除員工外僱主亦會上身。

黃國桐稱,員工工作時造成第三者財物損失,公司及員工均會被控告。(資料圖片)

「若一間公司要員工簽署自僱證明,到員工工作時令第三者財物有損失,因而要面對民事索償,或刑事檢控時,員工只要證明到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公司便不可以用只要員工『自己諗辦法』,『沒有要他犯法』為藉口,推卸責任。」

其實,年輕人應徵,切勿同意以自僱形式受聘。職工盟政策研究幹事潘文翰指出,一間公司用自僱形式聘請員工,目的是逃避勞工法例,「例如以為咁就可以唔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唔支付最低工資或假期。故此,員工切勿簽署同意自僱文件,到有勞資糾紛,就要盡快向關注勞工問題嘅團體求助。」

過去三年,勞工處就涉及假自僱的個案共提出一百四十七宗檢控。勞工處發言人回應,即使根據雙方訂立的合約或協議,僱員被稱為自僱人士,但若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僱主仍需履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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