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三日,梁美芬議員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建議設立民間「志願軍」,吸納以退休警察為主的市民,並特別訓練他們「協助」警察「處理」群眾運動。梁振英並沒有正面回應。

此建議隨即被網民恥笑,但有識之士指出,梁美芬的建議確有法律依據,根據香港法例第197章《基要服務團條例》,特首可招募基要服務團團員,他們於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與警隊成員有相同的權力,和具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特權、保障及豁免權。此條例的立法原意,為上世紀五十年代警力不足,故依例授權新界村長等人拘捕疑犯,再交予警方,今天香港已有大量輔警,此法例只屬備而不用。

更少人提及的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的第四十至四十三條,特首可委任特務警察,任期由特首在命令中指明。特務警察與警務人員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相同。「特務警察」原出於太平洋戰爭前夕,殖民地政府另行招募人手,令警隊可輔助香港防務。

由此可見,兩條舊法例都是非常時期的產物,甚至在六七暴動時,殖民地政府只引用《基要服務團條例》,卻沒有授予檢控權。今天香港政治矛盾極為尖銳,但仍未危及社會治安,香港尚算在承平狀態,梁美芬的建議是唯恐天下不亂!

現任的特區政府,已非正常政府,它為保其權位,會無所不用其極。這種瘋狂建議,或終受採納,最後由「愛字頭」地痞流氓,穿上制服鎮壓抗爭,故港人必須密切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