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將賭本放在枱上,派牌、記數、收數及派彩均由不同人負責,是否就可藉以逃避刑責?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只要警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有人參與開賭,涉案人士便要「上身」,絕對不能以沒有接觸過賭本或沒有參與派牌等,作為抗辯理由。

做「天文台」同樣犯法

「警方主要係睇開賭過程,以整體環境作為藍本,只要有足夠證據,可證明有關人士涉嫌開賭,無論涉案人士只係派牌、記數、甚至只係負責做天文台,同樣犯法。」陸強調,只要涉案人士在賭檔中有特定角色,即使在過程中,各人沒有交談,沒有接觸賭具或現金,均可被控串謀營辦賭場。

在賭博期間,沒有將賭本放在賭枱上,也不能用作抗辯理由。陸解釋,即使賭枱沒有賭本,到每局完結後於其他地方做金錢交易,有關行為已觸犯賭博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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