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被判監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要求出獄到立法會開會的申請,早前被懲教署署長拒絕。社民連昨日發表聲明,要求懲教署署長收回有關決定,否則梁國雄會考慮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梁國雄早前被判即時入獄四周後,透過律師要求懲教署署長引用《監獄規則》第十七條,批准他外出到立法會開會履行議員職務,但懲教署其後回覆梁,以三大理由拒絕其申請,包括懲教署沒有法律責任協助梁履行議員職務;懲教署未看到立法會的權力及功能,會因梁入獄而受影響;以及基於安全及執行理由,懲教署難以切實地與梁保持近距離監控、也難以迫使梁開會後離開立法會。

社民連在聲明中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妨礙議員前往立法會會議廳,即屬犯罪,而特權法是受到《基本法》第七十八條保障,質疑懲教署署長的決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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