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黃潔怡所述,行會成員若遇到曾處理過的議題就應申報利益,但辯方就質疑當年梁振英及夏佳理亦非在每個談及馬灣的會議上都申報利益,只是當議題曾是他們直接處理過的事項才須申報。但黃潔怡強調,判斷是否須申報利益以及申報與否,是每個行會成員的個人責任。

許仕仁在任行會官守及非官守成員期間,曾就各議題作出十一次利益申報,但不包括討論西九文化區發展及馬灣項目。

梁振英被指在行會○六年討論馬灣項目時曾申報有利益衝突,但○八年時卻無。(資料圖片)

夏佳理擔任行會成員時,亦曾因涉及馬灣發展項目利益而申報避席會議。(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被辯方大律師引為例子,解釋申報利益的原則。(資料圖片)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狀Clare Montgomery指出,當年的非官守成員梁振英因曾於九五年替馬灣農場寫信投訴馬灣上改路的問題,所以於談及該議題的會議上申報利益,而在其餘有關馬灣的會議上則無申報,另一非官守成員夏佳理亦有類似情況,證明只是在討論內容有直接利益衝突時才須申報。

收禮規定身份只限行會成員

Montgomery亦質疑黃所述,若成員在某公司曾收受過金錢利益,便要申報與該些公司的聯繫的說法,並舉例指梁振英現為特首及行會主席,但他不須就他之前與仲量行及戴德梁行的利益關係作出申報。黃承認上述所指的金錢利益,是成員在填表時仍然享有的利益。

除特首外,Montgomery亦以律政司司長作例,質疑黃潔怡的證供。她舉出假設性例子,指律政司司長加入政府前是執業大律師,假設他以前曾代表中銀,為一宗租務糾紛打官司,也不代表他以後在行會遇到任何涉及中銀的議題,都要申報退席;Montgomery認為,只有涉及中銀和與租務有關的事才須申報。黃對此表示同意。

至於針對行會成員收受二千元以上禮物要申報的規定,黃潔怡同意只限於其以行會成員身份所收的禮物,以許仕仁為例,若他以政務司司長身份所收的禮物,就不須向行會秘書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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